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18 18:12:26 来源:沿河融媒体中心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
通 告
(沿府通〔2024〕1号)
为切实强化畜禽屠宰源头管理,维护正常秩序,规范全县畜禽屠宰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境内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县内的生猪屠宰必须在定点屠宰场进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严禁私屠滥宰。
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上市流通和交易;凡进入县城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祐溪街道)市场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场宰杀且经过农业农村部门官方兽医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否则,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县城区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店、单位集体食堂等销售、储藏或使用的猪肉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和检疫检验的合格产品,并建立购入登记制度(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
四、严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及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及其肉食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6-82241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6-8221232;县城市管理局0856-822910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沿府通〔2022〕1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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