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02-17 17:03:37 来源:沿河融媒体中心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民政部等六部门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予以明确。


0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0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0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0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0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0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0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0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烟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0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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